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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了2026年第一季度检验检测行业综合景气指数及分项指数分析。数据显示,第一季度行业综合景气指数为100.63,继续位于景气线(100)以上,行业整体运行稳中有进,呈现短期承压、潜力充足、结构优化的良好态势。营收指数为99.02,较上季度略降,其中检验检测服务收入、检验检测报告价格两项指数低于景气线,显示一季度受传统淡季、下游传统领域需求偏弱及行业低价竞争影响,市场需求端价格敏感度上升,行业盈利水平承压。发展潜力指数为102.96,较上季度下降0.44,技术人才队伍能力、质量管理水平、先进新兴技术应用、国内市场业务需求等核心指标均处于景气区间,行业内在发展动能充足;国际市场需求、资本金融供给稳步改善,政策红利接近临界线,整体支撑有力。竞争指数为114.52,较上季度上升1.27,持续处于较高竞争烈度区间,行业整体竞争态势未见明显缓解;省内机构扎堆布局、低价竞争加剧共同推高竞争烈度,成为影响行业盈利水平与规范发展的重要因素。成本指数为98.41(指数越高成本越低),较上季度略有下降,其中人力资源、仪器设备购置维保等成本指数处于景气线下,机构运营成本仍处高位,外部评审、内部质控、广告业务拓展等成本压力有所缓解。行业整体风险指数为99.44(指数越高风险越低),较上季度下降1.23,表明风险水平略有上升,其中,重大质量安全事件、质量管理水平不高、技术水平滞后等常规风险整体可控;低价竞争、行业供需失调等问题仍较突出,需持续重点关注与防范。
2026-05-08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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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项目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总站开展了农机推广鉴定大纲技术专家公开征集工作,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审查等程序,拟确定31家机构推荐的144名人员为农机推广鉴定大纲技术专家,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5月6日至5月11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需书面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以机构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材料上加盖机构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材料上注明联系方式并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电话:010-59199172邮箱:njkjbzc@agri.gov.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农机化总站科技标准处邮政编码:100122附件:拟确定农机推广鉴定大纲技术专家名单.doc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2026年5月6日
2026-05-08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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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1-3)予以公示。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4),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示反馈)。公示时间:2026年5月7日—2026年5月12日联系电话:010-64102958,010-68205261附件:1.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主要内容等一览表2.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报批稿)主要内容等一览表3.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4.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2026年5月6日
2026-05-07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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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标准委主任邓志勇带队在北京调研检查“五一”节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邓志勇一行前往王四营加氢站、北京欢乐谷,实地考察车用氢气瓶充装和大型游乐设备管理维护、应急保障、“一台一码”智慧监管等情况。邓志勇强调,特种设备安全关乎群众生命健康,节日期间人流量增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两个规定”工作要求,有效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严禁特种设备“带病运行”。要加强设备巡查巡检,做好应急值守,遇突发情况快速响应、稳妥处置,筑牢假日安全防线,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总局特种设备局、中国特检院主要负责同志,北京市政府相关同志、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调研检查活动。
2026-05-06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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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要求,加快报废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货车,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给予资金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及实施期限支持国三、国四排放标准营运货车(包含柴油、天然气货车)报废更新,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营运货车,优先支持更新为电动货车。对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见附件)。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上述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二、资金渠道和拨付方式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有关要求,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若某地区用完中央下达的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该地区通过地方资金支持,中央不再承担。三、组织实施(一)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组织各地方落实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二)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清算,并加强结果应用。(三)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落实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主体责任,组织制定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方案和专项管理办法,明确相关部门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加强统筹推进,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如期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并对所报数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格资金管理,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各地区要科学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合理把握工作节奏,按月均衡使用,并做好跨月、跨季度之间的平稳衔接,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并提出资金金额。资金按程序进行拨付。(五)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六)2025年产生补贴资金缺口的省份,要尽快明确资金来源,确保及时兑付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补贴资金。2026年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实施2026年的补贴政策,不得用于填补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资金缺口。(七)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由货车所有人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地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报废更新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另行制定。 附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3月20日附件下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docx
2026-04-30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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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电子行业《混合式丝杠步进电动机通用技术规范》等17项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网站(https://std.miit.gov.cn)“项目公示”栏目阅览,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反馈。公示时间:2026年4月29日—2026年5月28日联系电话:010–68205241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2026年4月28日
2026-04-30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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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电子行业《智能制造数字化精益管理实施指南》等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网站(https://std.miit.gov.cn)“项目公示”栏目阅览,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反馈。公示时间:2026年4月29日—2026年5月5日联系电话:010–68205241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2026年4月28日
2026-04-30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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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全文如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2026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6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牵引作用,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2026年度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进展情况的评价考核。第三条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评价考核工作由中央组织部统筹指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第四条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统筹兼顾、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第二章评价考核内容第五条评价考核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开展,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第六条评价考核设置控制指标、支撑指标。控制指标包括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降低、煤炭消费总量、石油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等指标。支撑指标包括节能、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等领域具有代表性且对碳达峰碳中和具有支撑作用的指标。第七条“十五五”时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制定“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确保实现203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降低65%以上、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等目标,实现煤炭消费总量和石油消费总量达峰,合理控制煤电装机规模和发电量,力争年度新增清洁能源电量逐步覆盖全社会新增用电量。第八条“十五五”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省级碳达峰行动方案,按照国家层面目标确定本地区各项指标的五年目标和分年度目标,并提出相应任务举措。省级行动方案应当按时制定完成,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审核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并作为后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考核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审核省级行动方案时,应当围绕实现国家层面目标,督促地方落实新(改、扩)建“两高”工业项目实施碳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等要求,并综合考虑不同类型地区的主体功能定位、产业和能源结构、自然资源禀赋等因素,统筹好刚性约束和弹性调控,体现差异化要求。第九条“十六五”时期起,每个五年规划期的第一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阶段性目标制定全国碳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省级碳排放控制行动方案,推动逐步实现碳中和。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评价考核年度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各项指标的评价考核细则,并可以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完善指标体系。第三章评价考核程序第十一条评价考核工作按照年度开展,于评价考核年度次年具体实施。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年度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展自评,并按时将自评报告报党中央、国务院,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评价考核负责部门。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对所负责指标全国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一指标的评价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评价结果为“不达标”的,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应当剖析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意见。各有关部门应当按时将评价结果以及书面意见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实地抽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进展、任务落实、目标完成以及数据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实地核验。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地方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核验等情况,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建议,商中央组织部后按照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控制指标和支撑指标全部达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1项及以上控制指标不达标或者3项及以上支撑指标不达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第四章评价考核结果运用第十六条评价考核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程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反馈,并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七条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约谈、通报提醒、通报表扬。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督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在接到结果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评价考核结果为“合格”但部分指标不达标的,由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提醒。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单项指标表现突出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并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第十八条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评价考核中发现或者整改中出现重大失职失责情况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建议,按照程序和规定将有关问题和事实材料等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对评价考核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九条评价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对存在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行为,造成评价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五章评价考核实施第二十条评价考核主要依据国家统计数据,统计数据缺失或者时效性暂不能满足评价考核需要的,可以采用全国碳市场数据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监测、核算数据。国家统计局以及其他掌握数据的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提供评价考核所需数据。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应当持续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会同其他评价考核负责部门持续提升数据统计、调查、监测、核算能力,加强对评价考核工作的数据支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应当建立重要数据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定期监测全国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碳排放量、煤炭消费量、石油消费量、新增用电量、新增清洁能源电力消费量等指标,视情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提醒预警。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结合评价考核工作,统筹碳达峰碳中和、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安全保供,科学合理分解并压实减排责任,确保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平稳接续,稳妥有序降低传统行业碳排放,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积极发挥碳市场等各类市场化减排机制的作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非人为因素影响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判定,据实提出评价考核结果建议,并在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中央企业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关评价考核制度。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2026-04-29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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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科技创新有关工作听取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情况汇报审议通过《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修订草案)》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强4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科技创新有关工作,听取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情况汇报,审议通过《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修订草案)》。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国科技实力持续增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不断涌现,新质生产力稳步发展。要锚定2035年建成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要紧盯全球科技前沿动向,围绕国家战略需求与产业发展需要,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提升基础研究水平,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高地。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带动产学研协同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会议指出,要提高经略海洋能力,高效开发利用海洋,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要强化海洋战略科技力量,加强海洋科技创新,推动海洋领域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要做强做优做大海洋产业,巩固提升优势产业地位,大力培育海洋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有序开发海洋能源资源。要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加强主要海湾整体规划和海岛保护利用,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深化海洋领域开放合作,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战略安全。会议指出,科学制定行政法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认真抓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实施,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及时开展立法研究,做好立项申请、评估论证、组织起草、立法审查等工作,健全完善配套规定,持续提升立法质效,为改革发展提供必要法治保障。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2026-04-29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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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规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理解和落实《通知》要求,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工业和信息化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要求,强化废旧动力电池全链条监督管理。前期,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出台《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联合部门规章,发布《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明确产业链各环节主体责任,着力构建规范、安全、高效的回收利用体系。经过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量超过40万吨,同比增长32.9%,骨干企业锂、钴、镍等金属回收率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但是,当前行业仍存在违规交售废旧动力电池、利用废旧动力电池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履行信息溯源责任、非法拆解污染环境、无照经营等情况,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保障关键资源供给、化解安全环保风险,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通知》。二、《通知》制定过程中开展了哪些工作?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系统梳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情况,聚焦体系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整治措施等,多次组织行业协会、研究机构、重点企业等座谈交流,充分听取有关各方意见建议,研究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二是书面征求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以及有关企业和研究机构意见。三是研究吸纳相关意见,修改完善《通知》内容,2026年4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通知》。三、《通知》重点提出了哪些内容?《通知》围绕行动目的、监管任务、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四个方面作出工作部署。(一)明确专项行动目的聚焦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全链条监管合力,依法依规查处一批违法行为,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强化警示震慑效应,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二)细化协同监管任务按照“分工合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原则,各部门聚焦关键领域和重点问题开展监管执法。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监管动力电池溯源信息上传、废旧动力电池移交环节,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拒不报送或报送虚假溯源信息、违规交售等行为。二是生态环境领域,聚焦污染防治、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等活动,依法依规查处未批先建、违法排污以及违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等环境违法行为。三是交通运输领域,聚焦废旧动力电池运输、规范移交等活动,加强对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依法依规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运输废旧动力电池以及机动车维修企业违规交售废旧动力电池等行为。四是商务领域,聚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规范移交等活动,依法依规查处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违规交售、拒不报送或报送虚假溯源信息等行为。五是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加强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将废旧动力电池用于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行为,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涉及使用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行为。(三)划定专项行动阶段安排专项行动2026年4月启动,6月底结束,分三阶段推进。一是4月底前,广泛收集非法拆解、违规交售等问题线索,做好集中整治准备。二是5月底前,开展联合执法,严惩违法违规主体,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三是6月底前,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效应,总结行动成效。(四)提出专项行动工作要求一是强化部门联动,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提升协同监管水平。二是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严控程序标准,减轻企业负担。三是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规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行业秩序。
2026-04-29 15:15